另外還有心智圖節錄的部分,也就是協作會議會出席的人有哪一些,各部會出席的角色之外,後面也會有行動4G業者、有線電視平台業者、中華電信MOD及衛星之類的,想問一下大家目前邀請人的情況及出席的情況可以確認一下嗎?
可能要麻煩文化部說明公共電視法的部分,經濟部要麻煩說明的是如果電視要加一些模組,又或者是電視現有哪一些模組的部分,可能也要補在這邊,今天法務部沒有來,但是法務部到時法律適用的說明也會放在這邊。
接著會有相關法規的摘錄放在這邊,如果大家有提到某些法規,認為應該也要在協作會議參考到的話,也會貼在這邊。
接著有提到部會立場的部分,接著就要請大家補充一下目前各部會的一些立場,所以可能請內政部消防署要補在這邊,然後NCC也有看到補充一些東西上來,交通部中央氣象局就這一案的立場補在這邊,也就是像您剛剛所提供的資料。
前面大家不會動到,我們在這邊會補一些小字典的內容,前面會接受地震速報怎麼做,以及目前盲區、地震速報怎麼做,還有現行的地震速報廣播、電視台預警功能,這個部分講完之後,其實我們會列出待釐清的議題,跟大家走過的心智圖其實是有搭配上。
雨蒼在開議題手冊的時候,我來說明一下,在昨天有寄議題手冊的初版給大家,上面有一些補充的部分,可能大家再麻煩補充一下,我手機上跟大家說一下整個議題手冊。
要確認一下當天的出席狀況?
接下來我來跟大家確認一些事情,因為這邊有提到法律適用的問題,我們目前是有收到NCC的法律意見,內政部消防署的法律意見大概什麼時候可以提供?因為線上是說因為處理颱風的事情,所以那是一個初步的資訊,有正式版嗎?或是以那一版為主就好了?
麻煩NCC、內政部消防署,能幫我們要到資料就要,如果要不到話就算了,我們先停在這邊,麻煩兩邊幫忙。
不好意思,我打斷一下,這邊有一個非常重要的限制,我們場地借到11點30分,必須要把後面的問題趕快走完。
這個議題先切在這裡好了。
目前中央氣象局到MSP,MSP到系統業者,這部分都已經有相關的單位認領、計算他的時間,目前的問題其實是平台業者機房到機上盒的時間,如果沒有辦法預估的話,我們可以在現場說明為何無法預估?消防署一開始要的是一些資訊,是不是可以準備一些相關的說明在NCC的簡報當中?
MOD的部分是最後有釐清過了。
可以麻煩NCC去問一些當初配合測試的廠商的時間?或者是那一天會議廠商會有平台業者會來,他們是不是可以帶這一些數據或者是相關的經驗來?
我想剛剛消防署的意思是,他想要有一個大概的數字,如果他們的訊號送出去到切換的時間,他想要有一個大概的數字,比如像中華電信MOD有一個平均5至10分鐘會完成所有的東西,當然我們也都知道第一個接受到的一定是秒級以內的狀況,我想消防署這邊只是想要先知道有沒有一個相關的數據可以提供。
心智圖的確認就到這邊。
這個部分其實也跟NCC一開始提到行動寬頻是類似的,因此我把您提到800Mhz曾經有保留,交通部曾經在PPDR的脈絡先移到「內建行動寬頻接受……」的底下,其實就跟esim模組是一樣的,麻煩也要再說明一下,有可能是無線接收的設備是不同的產品功能。
心智圖的確認就先到這邊。
沒有問題。
我這邊先拿掉,然後全部當成是補充資料?
到目前為止,大家有任何的東西要加或者是字句要修正,又或者是哪裡覺得這樣寫不太合適的問題?
另外一個部分是交通部在議題分析表有提到如果必須要訂定相關法令的話,其實建議可以參考行動寬頻業務管理規則的規定做法,實際上就是這個東西第55條,這個是在議題分析表當中有提到的。
接下來NCC有提到一個限制,也就是大家要記得注意的,也就是頻道業者經營規模及區域不同,可能是無法用法律強制規範,然後有提到一些建議的作法,像現行的業者與氣象局簽訂合約,但是這部分又會有另外一個限制,也就是洽談可能會費時、遺漏。
瞭解。徵用的補償目前有朝這個方向,但是必須要再研議。
這邊有另外一個提到的問題,如果我們是用徵用或者是其他方式的話,是不是有所謂補償的問題,可以麻煩NCC提供一些意見嗎?
法律授信的問題要盤點的面向有兩個,一個是平時無法依法演練的問題,第二個是災害發生時業者無法依法執行操作的問題,除了這兩個面向之外,有沒有其他的面向是必須要涵蓋的?如果沒有的話,其實解法就是要增加法條使得業者有根據,又或者是必須要有一些法條的說明,然後來試著釐清適用性的問題。
基本上有線電視是用有線電視廣播法、無線電視廣播法、衛星電視廣播法,是依據哪一個法令規定?我記得是很長的名字。
是在公共電視法下規範的補充說明。
剛剛有提到組織是?
上次我們討論到的時候,是說如果由公視來做訊息的發布,他們會需要一些法源依據,這邊同仁有提到公共電視法可能是一種可能性,是不是可以請文化部說明一下關於這一個部分適用的問題?
這邊會牽扯到很多部分,像災防法的部分、廣電三法的部分,如果講到發送災害訊息,由公視發動,然後由其他平台業者轉台的部分,今天有文化部的同仁在場嗎?有的。
我們會後再改上去好了,類似的說法是競合或者是法律適用的問題。
接著繼續走另外一個部分,也就是「無法源依據要求業者」,NCC是不是有一些想法?
我覺得先到這邊,等一下應該還會再需要回來這個地方。
這邊有一個補充的資訊,目前是沒有特定規範,只有要求呈現的內容是一致的,版面大小、聲音及時間由電視台自己規劃。
他們想要怎麼呈現就怎麼呈現。
再來,目前有任何警訊內容及聲音持續時間的任何規定嗎?比如中央氣象局跟各頻道業者談的時候的部分?
這個部分其實還是一個問題,只是並沒有一個解法,現在大部分都是補充一些資訊上來,是不是這樣子就足夠了,又或者是需要訂到法律裡面,也就是緊急之後需要發布,這個部分先保留在此。
推播電視平台是預估縣市政府所在地三級就會推播,電視是為了訊息能夠廣傳,所以標準稍微低一點。訂定的方式是參考過去地震經驗及日本相關規範,剛剛同仁提供的說明,我們也會放到議題手冊,因此也要麻煩您提供剛剛的那一段文字。
這個部分會需要補充細胞廣播與電視規範不同的原因是什麼?以及為什麼是這樣訂的?我們上次有提到一張表,也就是用下面這一張表可以說明四級以上跟三級的部分。
接下來,發送警報的時機,目前並沒有法律的規範,據上次會前會的資訊提供,中央氣象局有發布的條件,但是細胞廣播與電視頻道規定不同,基本上細胞廣播的規定下面這一段。
我這邊補充的是,當初有一個審驗規範的會議,因為沿用美國的規範,反正這個東西就算沒有在法律上統一,大家還是會用CAP,這個問題就是這樣子。
是在什麼規範嗎?在場有NCDR的同仁嗎?
在細胞廣播上的話,採用CAP格式,這一件事在哪裡有被規定下來?又或者是其實沒有,大家說好就可以了?
像傳遞訊息的格式,有沒有需要在法律上規範?或者是只要在某一個地方做規範接好了?通常會怎麼做?
分別又有一些已經補充上來的資訊,像交通部中央氣象局傳遞資訊的格式是用CAP,這個沒有錯吧?也就是在傳送地震速報的部分?
我們從左邊開始,「未有統一格式」的部分,資訊傳遞的格式在法律上並沒有統一,警報發送的時機也沒有法律規範,接著是呈現的警訊內容,也就是裡面的字、大小,還有聲音及持續時間,目前是沒有規範的。
這個部分比較特別一點,並不是真的要討論哪一個法規適用,或者是哪一個法要訂什麼東西,反而我們想要討論的比較是有什麼東西應該要用法律把它定下來,像有提到兩個部分,第一個部分是目前蓋台插播資訊有統一的格式,另外一個是目前沒有法源依據,這個會前有收到NCC的修改建議,文字可能會做一些修正。
如果沒有的話,我們就走到最後一個部分,也就是法規作業面的部分。
這個部分的補充就到這裡。機制上的問題有盤點到這裡,有人有需要再多補充說明東西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