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面的回答其實是在回答另外一件事,其實並不是有沒有必要建立分級制度,就算建立分級制度,負責任的人也不是他。不好意思,我只是釐清一下。
我建議下面這兩張是不是直接消除,因為是直接回答這個問題的文字?
如果按照這個脈絡來看的話,會很清楚,建立BIM人員分級制度,這邊有「是否有建立制度的必要性」,這邊回答的是不是一種分歧、而是一種分類,這個前後會怪怪的,因為「建立BIM人員分級制度」是提案人跟用字報告的用字,或許在內政部的簡報裡面可以提這一件事,所以是角色上的分類,並不是真的分歧,或者是這一些事根本不提,類似這樣子,我想問的是這個。
技術上我們處理。
我們處理恆春議題也有公開直播。
主要是我們的頻道在youtube上。
你們會有人去那邊?
那一些設備是前一場有人要用。
前一天測。
總共幾個人?
新北、基隆、台中、高雄、桃園。
漁業署簡報要到20分鐘嗎?
會議開的時間是11點?
我再確認一件事,第一會場有餐盒,第二會場有沒有?
大巴載的是第一會場的所有與會者?第二會場不管?
這個是要跟大家討論的。
因為這邊的開放不見得是一類。
對。
沒有規定,只是很難落實。
你聽我講一下,這一張你寫,你寫完,因為這個是釣權會的意見,我們也沒什麼好改,我們先往下走。
他們是說一個漁港一張釣魚證,因此他們建議漁港主管機關發。
訪談收到的都納入。不然寫成「訪談」,一個是「漁業署回應」?
我說明一下,由主管機關發放釣魚證的這一件事其實是他們訪談時釣權會的解法,所以上面的解法不一定是全部的政府機關講的。
現在是主管機關訂管理規則,釣魚證就有效力,是這樣說的嗎?
其實放在這裡有一點詭異,因為發放釣魚證跟安全有何關係?
這一張先拿掉。
這有一點模糊。
不是,當天拿著麥克風講話的那個人,就會把他的名字寫上去。
如果直接寫「重新盤點」?
是作業要點嗎?
但是這個是現行的狀況。
下面有一個,地方政府在明訂的時候,也就是有糾紛的時候……
是不是要寫清楚只管違規行為,但是垃圾、環境清潔他不管,這邊擔心的是這樣。
第三種是採申請制。
就是違規釣魚,在不對的區域,他們可以制止,但是像丟垃圾就不行。
丟垃圾就不行。
海巡有。
就沒有公權力、收費是否足夠的問題?
釣客自主管理某種程度就是不管讓他們自律?
現在的說法是,如果你亂丟垃圾,因為沒有亂丟垃圾,只能依廢棄物的方式來罰3萬元;如果你亂停車,因為那邊也不是交通範疇,所以也不能用違規停車來罰你,只能把你的車當作廢棄物,然後堆在那裡,然後還要公告,開走就好了,公告之後就是罰3萬元,所以變成亂停車都罰3萬元,他們提出來的問題是這樣子。
所以不會在漁港裡面發生,就一定要用漁港法的狀況?
亂跑的人就理虧。
一類管理的是地方政府。
發生糾紛的時候,真的出來叫警察。
委給法人團體來代管的話,假設漁民跟釣客發生糾紛,這個是釣客的團體管的,他們認為沒有辦法處理糾紛。假設這個釣魚平台是釣權會管的,如果發生漁民跟釣客糾紛的時候,他們認為沒有辦法處理糾紛,他們只能管理好自己的釣客有這樣的行為。
這其實是地方政府提出來的,提出要開放,然後要訂定相關措施,在一類漁港的時候,有一個作業要點,但是到地方政府二類的時候,就沒有東西了。
因此路徑還是從第18條那邊往下走。
詳細的文字我等一下再調。
怎麼樣修正會比較好?
比如沒有法人團體管理的文字放上去,會不會造成大家的誤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