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其實解釋也都是丟給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再來是資料在地化,所以現在是兩個問題,我們現在就是切兩大塊來講。

  • 保護機關是這樣,我們研究的邏輯這樣,也就是必要性,到底全世界是怎麼做的,我們先講結論,全世界只要有個資法的國家都有獨立機關、獨立的專責機關,只有臺灣沒有。

  • 臺灣特色。

  • 本來還有一個日本跟我們一樣,但日本也改了。

  • 再來就是我們如果要成立,我們在臺灣應該要設在什麼位階?像通傳會或者是國安會或者是像廉政署?到底在政府的位階是哪一個?

  • 真的成立以後會有一些法規調適的問題。再來是這個機關要編多少人,職權、任務要如何設計,這個是比較細節的部分,我們也有提供建議。

  • 第二個部分是資料在地化,這個部分是我們從RFP上來看比較像討論跨境傳輸的問題,但我後來團隊研究發現其實資料在地化還有另外一個內涵,這個我們等一下會再報告,像這邊談的是跨境傳輸的事情,但資料在地化其實還有另外一個內涵,也就是有無規定所有網路業者必須資料一定要在地儲存?這個其實目前是國外有點爭議性的問題,所以我們也打算延伸,雖然RFP沒有講到這一塊,但是我們還是希望提一下。

  • 非常感謝。

  • 這邊是簡單的整理,也就是讓政委瞭解一下,像英國的獨立機關叫ICO,他們做得非常好,我們看到非常多的文獻、規定及年會等等都辦得有聲有色,但其實不是我們傳統上認為的公務機關,比較像我們的行政法人。

  • 這個有點好玩,我們先講我們團隊初步認為個資的專責機關不適合用行政法人,因為我們的行政法人是像中正紀念堂這種,可能不太適合。

  • 再來,加拿大也很有趣,加拿大是總督任命,但國會要同意,臺灣目前好像沒有這樣的相對應層級……其實還是有,對國會負責,這個是沒有,但經過任命,像檢察總長、大法官等等,大對國會負責這一件事,臺灣好像目前沒有這樣子的事,也就是直接對國會,應不是對行政院。

  • 當時真相調查委員會是?

  • 當初那個真調會不是……

  • ……不是行政首長任命。

  • 有專法(三一九槍擊事件真相調查特別委員會條例)。

  • 是國會自己任命自己?

  • 對。再來是香港,香港很有趣,它是行政法人,是由特首來任命的。

  • 再來是澳門,澳門跟香港很像,但它不一樣,它不是行政法人,真的是公務機關,這個就是我前年他們要求我去他們那邊演講,我有認識他,他們那個是高等法院的法官轉任,薪水大概新臺幣月薪50萬左右,我有問他,我說:「這個是你的個資,你可以不要告訴我。」他說:「我可以跟你講。」我們換算一下,大概是新臺幣50萬左右。不過因為整個澳門公務員薪水就是比我們高。

  • 再來是日本,日本是剛剛成立,比較像我們的二級機關,算是內閣輔外局,這個相當於臺灣哪一個部會?

  • 有點像行政院。

  • 再來是南韓,南韓比較有趣,真的就由總統任命並向總統負責,我覺得南韓就是這樣子,我覺得科技、網路這一種事或者是這一種比較新的議題,他們層級都會挑得很高。

  • 直接是青瓦台設立的。

  • 對,所以我覺得他們的總統report line超多,這個可能不一定適合我們。新加坡目前看起來,(設置該機關的層級)算是比較低,相當於我們的三級機關,現在是被併入新加坡資訊通訊媒體發展局,這個「局」及上面是通信及新聞部,所以部下面的局,這個有一點像我們的智慧財產局裡面的一個委員會,所以像這個,說實在獨立性就不是非常夠。

  • 再來,菲律賓就跟新加坡這邊比較像,還有馬來西亞,我們都有蒐集資料,但因為他們我覺得不具參考性,因為他們的個資法比較慢,而且法制也沒有那個。

  • 我們初步研究的結論是這樣,第一個結論我們剛剛講了,大概都會有專責獨立的機關,什麼叫做「獨立」?「獨立」一定有它的組織法、預算,而且有行政處分的能力,也就是可以作裁罰等等,這個是相同的地方。

  • 但是相異的地方是官方與半官方就有一些不同,但以目前公務機關形式成立還是主流,但任命有最高首長任命,但要向國會負責,有最高首長任命,但隸屬於行政機關,也有行政機關的首長,也就是部會首長任命,但隸屬於該行政機關,這個其實都有也就是我們要找一個最適合現在的狀態。

  • 這個是初步的建議,因為歐盟最新GDPR其實現在對於獨立性也有一些要求,他的要求像不能兼職,這個很好處理。人事獨立、預算獨立,這個也還好。不受他人的指示及影響自主性,其實只要把它成立為一個獨立的機關,就可以自己做他的行政函釋等等。

  • 考量指導性跟裁罰能力,我覺得目前這兩個會比較可行。就是類似行政院的環保署,或者類似法務部的廉政署,像這個是二級、那個是三級,當然邏輯上還有一些可能,比方說我也可以變成行政院的消保處,也就是變在行政院裡面,但我們還是覺得這樣子會比較好,因為行政院在臺灣,我們的定位像消保處還不執行,只負責政策。

  • 如果是在行政院裡面可能還沒那麼適合,所以我們建議二級或三級這兩個都可以。

  • 那有考慮過,好比像監察院底下的可能性嗎?

  • 因為監察院別的國家沒有,所以我們就沒有考慮。而且監察院到底……

  • ……到底還在不在(笑)……

  • ……不會廢掉嗎?

  • 這我就不知道了(笑)。

  • 因為這一件事有涉及到公權力的指示,所以放在行政院下面或許還是適當一點。

  • 我們看司法、立法及行政,世界各國還是放在行政,我覺得這個想法很好,不過我們倒是忘了可以從這一個角度來切,就是從權力分立的角度來觀察。

  • 跟政委報告,因為這一個案子,我有打電話跟士德(音譯)兄聯繫,他就有問我一個問題,上次也有跟政委報告黨產會是行政院下獨立的三級機關,像總質詢也不用去,因為是獨立機關。

  • 黨產會是三級?

  • 三級。而且是三級,更不可能去,所以是有設計過。那天就問說我還有沒有名額可以設三級機關,我說我不知道,所以那一天才開玩笑跟政委報告如果黨產會哪一天組織調整完之後,任務終止後,後續可以考慮。

  • 回收利用(笑)。

  • 連辦公室都不用改,裝潢滿漂亮的,設備都不用(笑)。

  • 不過如果以法來講的話,三級機關的數量上限70個,是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33條的規定。如果是打算要採獨立機關的話,依第3條及第6條,必須要以委員會設置,委員會設置就必須要合議,但跟我們規劃的屬性是否符合?

  • 國外也有合議的例子,這不一定。

  • 就是馬來西亞。還是要葉律師整個講完我們再討論?

  • 我覺得委員制也可以,委員制就是比方我們看通傳會這樣的執行效率是不是ok,但委員制下面還會有很多行政人員,像通傳會下面也是有一堆處。

  • 比較糟糕的是,你只有委員,但下面沒有兵,像公平會算不算?我覺得公平會其實沒有兵。

  • 他們依公平交易委員會處務規程,是由各業務處來辦理。

  • 我覺得他只是會去調查,會不會?

  • 而且最近還想要弄給他一個刑事調查局的例子,目前在吵的是這樣。

  • 像說某連鎖餐廳遭檢舉壟斷,他們都會先派員去實地勘查。

  • 這樣可以,公平會這樣是可以的。

  • 就像葉律師所講的,像馬來西亞設個委員會,就像葉律師所講的,沒有錯,就是沒有兵,士德兄不但沒有更多的資源,還增加他的一些行政作業,如果是在三級機關、四級機關。

  • 像通傳會這樣子,我們也覺得還不錯。但這個會有一個問題,我們其實跟人力也有關係,就是剛剛跟簡參議講的,其實有另外一個考量,也就是到底要多少人,這部分的資料我們現在還在蒐集,當然不是每一個國家都蒐集得很順。

  • 但像澳門,他們大概有五十個人,因為我上次有親自去問過,但我其實有點訝異,我覺得他們太多。

  • 人那麼少,還這麼多個?

  • 對,他們幾十萬人,但有五十個人。

  • 香港好像就不一定有那麼大,但是人力的部分,我們目前還沒有結論,資料蒐集得還不夠。

  • 我想我們先停在這邊一下,就是有關於專責機關的部分。

  • 之前說國家人權委員會,那個算是什麼機關設的?

  • 他們應該是任務編組。

  • 是不是在總統府底下?

  • 對,總統府下面,然後是任務編組。

  • 所以是諮詢性質?有點像總統府設的其他諮詢?

  • 有幾個案子,像他們諮詢性質,然後會交給各部會,因為很多部會的業務,包括移工的部分,就會交給部會來做,所以只是諮詢性質。

  • 但這個就不太一樣,對不對?因為它需要足夠人力、技術、經費、場所設置。

  • 不過總統府底下當然也有中研院(笑)。

  • ……但我的意思是說……

  • ……總統府大部分都是任務編組。

  • 要看權力屬性,如果比較像執行面的(Executive),在歸屬上我認為是歸屬到行政權下……必須看界定及任務性質。

  • 講得沒有錯,也就是任務性質,像這個案子的部分,獨立機關如果成立的話,就我昨天跟同仁討論的部分,現在有在教育部等資料,是不是這一些東西都回到獨立計畫來處理?

  • 是,等於這樣要在他的組織任務裡面就已經明定這個,不然個資法就說不通。

  • 包含個資的管理事項,一般來講是有管理才有處罰權,這個是連結在一起的,所以這個裡面會回到獨立機關。

  • 其實這個有一個好處,因為我們在業務單位,說要去識別化,我們就自己搞,比如人家說要來要資料問要怎麼識別化,就說中間的名字打圈就是去識別化。

  • 我跟國外的研究員都說我們有32個DPA。

  • (與會者大笑)

  • 如果要加入國際條約,可以有32個席位(笑)。

  • 那個做得很亂。

  • 日本整個整合以後,原來各個中央事業目的主管機關直接援用,還是繼續地有效,也就是原來訂的那些辦法。

  • 就像以前內政部、勞動部的東西,成立一個計畫一樣,繼續延續,只是日本真的成立一個二級的獨立機關。

  • 但是我覺得他們是過渡,也就是在訂個別產業的時候,還是會跟他一起的,也就是一起制定的辦法,因為還是要尊重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 因為其實各自的案子真的很多,像勞動部希望教育部給他資料,因為他可以幫忙這一些學生去連接一些業務。

  • 這個部分就會影響個資,因此各部會判斷這一個部分,當然那時的立場會從寬來判斷,也就是因為是有利的。

  • 但在過程當中滿有趣的,把學生的資料給勞動部,也都符合職權的行使,由它去連結,然後會順利,當然是好的政策,但有學生也是會出來吵。

  • 對,通常一跨部會交換的時候,因為是兩個DPA,等於是雙邊協定,只要一邊覺得不適當,另外一邊就突然沒有話說。

  • 我想要問一下行政法人不適合,是因為不受他人指示或影響自主性會受影響嗎?

  • 應該是說我們臺灣有一個行政法人法,裡面自己就已經設限行政法人比較適合處理公權力性質比較低的,不適合公共機關,也不適合全部交由民間,所以目前看到的是那一種運動中心。

  • 個資法的執行,像剛剛主任提到的,我們剛剛談到的是專責機關希望處理部會間統一解釋的問題,我們看到各個國家法規裡,其實很大的篇幅落在調查權限,因為會涉及到強制處分權,可以進入你的場所,像歐美這是涉及到搜索的問題,直接法規明定有權進入處所、有權扣你的東西,有權叫你把系統打來給我看,因此更強調的是調查權限,然後再搭配到處罰的權限。

  • 所以這個變成兩塊,一個是為了統一解釋讓大家沒有矛盾,一個是要來執行我的調查權。

  • 有明顯個資侵害的時候,他必須要能調查侵害的程度。

  • 這個有分兩種:一種是專責機關自己有時候就要去調查,比如發現哪一邊可能有疑慮的時候就要調查。第二種是專責機關要有一個受理投訴的管道,也就是民眾直接對你就好了,現在會變成銀行對我做一些違法的行銷,也就是一直打電話給我,大家不知道要找金管會、消保會……

  • ……公平會(笑)。

  • 如果有這個出來,會涉及到個資的利用,也就是直接跟你投訴,然後你開始作檢查。

  • 積極性更夠?

  • 對。因為現在我知道的,臺灣目前好像只有經濟部成立電商,而且是諮詢安全這一塊,你說其他有沒有說今天來落實個資法規或者是主管機關的特別法,我要去做類似像個資法的檢查。

  • 而且現在的檢查不光是傳統的資安問題,還有data flow的問題及如何利用的問題,這就會變成將來這一個專責機關主要業務的一部分。

  • 你們現在調查到,跟資安機關都是分開的,對不對?

  • 好比國家有一個資訊什麼的、個資的什麼。

  • 對,其實是分開的,其實性質上是不同的。

  • 對,概念上有一點不一樣。

  • 行政法人當然我們可以透過行政委託的理論,把一些公權力交給它執行,但我覺得還是不建議,我覺得人民對行政法人的信賴心跟對公務機關的信賴心還是不一樣。

  • 再來,行政法人感覺上都還帶有一點不能講營利,因為本來就不是營利的機關,但會有一種,也就是預算還是要想辦法自己滿足。

  • 業績的考量,有一點自籌。

  • 對,如果超過一半預算是國家來的話,就必須要去立法院報告,我記得行政法人法有這樣的規定,因為我們事務所之前有參與那個規劃,後來被廢掉的那個,我現在想不起名字。

  • 原本的技服不是要轉成行政法人,後來被……

  • 被立法院打掉。

  • 立法院都已經掛牌,還被廢止。

  • 喔!對,對,想起來了。

  • 瞬間廢止。

  • 像那個也是有這樣的問題,當時幫他們設計的時候,也有考慮到錢從哪裡來,行政機關就會有一個收入要從哪裡來的問題,所以我覺得單純一點。

  • 第二個問題是資料在地化,我們剛剛有提到,我先講這兩種的差別,原來RFP上寫的是這一種,比方臺灣某個連鎖的旅館是世界性的,在臺灣有分公司(A)蒐集了臺灣人旅客(B)的個資,傳給其母公司(C),這個是一種。

  • 還有一種是,直接第三人就在境外蒐集,例如Google、FB儲存臺灣人的個資,這個是這一種狀態,所以這兩種不太一樣,我們個資法上講的跨境傳輸是屬於上面這種,而下面這一種狀態,我們講的其實就是資料要不要在地儲存的這一件事。

  • 我們先談跨境傳輸,我們先講邏輯上會有這幾種可能,一個是都准,一律都准,這個是最寬鬆的,但目前沒有一個國家是這樣做的,這個是邏輯上會有這樣的可能性。

  • 有些很小的島國可能是這樣(笑)。

  • 理論上有一種可能性是報備制,也就是報備就會對外傳輸,但我們也找不到有國家有採這個制度,雖然邏輯上沒有什麼不可以。

  • 再來,這一種是比較多的,但是跟臺灣不一樣,你只要資料要出境,你就要經過獨立機關的同意,大部分的國家是採這一種。

  • 如果你沒有經過同意,像剛剛舉的例子,在澳門就開罰,你在澳門的子公司蒐集,然後傳給在美國的母公司,你沒有經過許可開罰,但其實你有申請也都會核准末。

  • 臺灣現在是採取這一種,原則上都可以,但我政府可以下行政命令禁止你某個行業不可以再傳輸,這個事情臺灣發生過,也就是東傳會,那一次的事件是這樣,也就是臺灣的電信業者跑到廈門去設客服中心,他們就可以查詢臺灣人的電信個資,後來被踢爆以後,NCC就立刻禁止,目前也是唯一一個禁止行政命令。

  • 這個是臺灣的情形,也不是沒有別的國家跟我們一樣,像紐西蘭也是這樣的情形。

  • 還有一種,他也沒有特別提,反正要傳到國外去,就跟A機關、C機關,反正不管兩個是同一個國家或者是不同國家都要一樣,我要傳到國外去跟在臺灣傳給另外一個公司都一樣,要件都一樣,比如要經過當事人的同意,要告訴當事人等等,也就是沒有特別區分跨境不跨境,反正跨境也當不跨境來處理,就是要遵守。

  • 去了廈門之後,可是這個要如何確保?

  • 這就變成兩間公司之間可能會有一些之間的約束、約管,也就是在契約當中規定要怎麼樣遵守。

  • 政委,你剛剛問到的是缺點及風險的問題,兩間在國內還管得到,但另外一件在國外……

  • ……就是一紙具文。

  • 如果你今天沒有遵守,他要怎麼控管。

  • 跟政委報告,其實這一塊有很多種情形,像以前我們在處理保險業好了,有很多資料,因為是保險公司,本身類似委外,就把資料的管理加在新加坡、香港,他們就這樣傳。

  • 剛剛政委問到一個問題是誰來管這個資料,因為金管會的立場是透過委外的部分,因為有成本及各方面的考量,而且很多跨國企業的總部資料就設在新加坡,所以就傳過去。

  • 那時的處理方式就是剛剛這一位先進所說的,我們就會要求保險業針對這一些資料,你雖然要傳出去,但到時要確保按照個資法的規定來處理。確實有一點難,因為資料都在外面。

  • 這個部分事實上當初整個資料往外傳,其實也很麻煩,也就是要禁止他,個資法有規定是規定這四個點而已,所以剛剛葉律師所講的那個部分,廈門可能比較敏感,但很多金融業都傳到新加坡。

  • 我的意思是,加拿大傳到歐盟,歐盟都有個資專責機關?

  • 理論上可以要求他們的DPA來執行,對不對?

  • 政委意思是說那邊可以直接作處理?

  • 等於在DPA之間彼此……歐盟裡面是這樣做,但是在歐盟外有多少效力,我就不知道了。

  • 對。他們現在是這樣子,我們先講新的GDPR,因為舊的他們明年就要失效了。

  • 以GDPR來講的話,明年不是針對加拿大,但加拿大企業只要蒐集歐盟的個資若違反GDPR,這個效果會非常嚴重的,他們現在罰到2%或4%的營業額,那個是不得了的。

  • 那是傾家蕩產(笑)。

  • 如果以Google來講,那個數字是不得了,所以他們就會變成像這一種跨國的網路公司,他們一定會想辦法完全合規,在GDPR裡面的跨境傳輸,一定會做到合規。

  • 再來,其實剛才主任剛剛有點到一個議題,像Google一樣,這個也有可能。比方臺灣某個網路公司,這個是他的會員資料,放到Amazon的雲端去,那其實就在國外,也會牽涉到這一個問題,現在都不違法,但如果我們要改採許可制的話,那用所有Amazon雲端的AWS全部都要經過許可,這個沒有獨立機關是不可能做得到的。

  • 這個要很多人力來審核。

  • 而且現在連要往哪裡申請都沒有一個頭。

  • 是被動的,被人家發現……

  • ……對,沒有錯,除非是特許事業,當然是主管機關,不然目前沒有。

  • 政委講的沒有錯,特許事業是看得到,因為業務要報到我們知道。

  • 按個資法規定,理論上每個行業都可歸屬特定部會為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當初行政院在做爬梳的時候有的行業別很困難,像無店面零售業就是。如果按照現在這樣來講,在沒有營利專責機關之前就變成大家必須要找你的主管機關,所以像剛剛我們講的電信業者,就找到了NCC。

  • 但是現在的行業是不斷發展,不一定是主計總處「中華民國行業標準分類」所能涵蓋,現在有很多跨領域的新創產業,甚至同一個事業也會發展出其他變形的樣貌,就有不見得找得到主管機關,我們現在是勉強在既有的個資法裡面找到誰來管這個行業,將來不盡然全部適用。

  • 我們講共享經濟的動物托育就會去農委會(笑),不見得很瞭解Amazon……

  • ……對,已經有過很多案例。

  • 像我們之前做過另外一個訪談,Yahoo就有抱怨,我在人事這一塊要尊重勞動部,在網路平台是經濟部,因為Yahoo現在跨了OTT這一塊,將來是不是通傳會都會進來?同樣都是個資的事情,如果三個的寬嚴不一樣、標準不一樣……

  • ……事實上不一樣。

  • 不用如果。其實很難去應付到底要做哪一套。

  • 這一位先進講的事情就是在行政院發生過,也就是Google Map跟Google Drive,其實Google的事業別太多了,可是這兩個顯然在國內不是同一個主管機關,光Map是不是由管圖資的內政部當主管機關,那時就有過一番爭論,更不要講Google有其他的事業領域,誰是Google的主管機關在當時的討論的確是個問題。

  • 還好啦!金管會都還沒有管Google(笑)。

  • 再來,我先講暫訂,我們覺得世界各國是往許可同意、例外允許會比較多,我說「暫時」是因為我自還沒有我自己心中百分之百的論述,去認為我們一定要這樣子改,或者是維持現狀就好了。

  • 如果有獨立的機關,我先做一個假設,如果這個獨立機關假設編制五十個人,也許做這一件事的人力是夠的,大概是這樣。

  • 許可的話,要那麼多人來做,也真的滿可怕。

  • 要,三十個人是初期的規模,五十至七十個人是中長期的規模,因為他們還要出去做行政檢查,還要開罰、函釋及同意,所以可能就要這麼多人。

  • 反正規模沒有確定之前,我們無論如何都一定是另外設置,因為沒有別人扛起來說「都找我就好了」。

  • 再來這個是變形的,我們這個題目討論的是在地儲存的這一件事。

  • 臺灣現在正在推數位通訊傳播法,好像送到立法院,我知道有報院了。

  • 可能要等另外一個。

  • 對,但也快了。

  • 簡單來講不能以不合營業常規的方式來規避,也就是要把整個通訊傳播的過程、設施而繞過去,這個設施包含了儲存設備,所以這個反向的解釋會認為這個其實是資料在地化,而且在立法理由中就是這麼寫的。

  • 他這樣做的理由中其實也有講,比方我跟Google起了爭議,證據都在國外,就是我跟國外的網路公司,不要講Google,這樣對我不利、對我消費者是不利的,我應該跟你有任何的紛爭、爭訟都應該要將證據保存在臺灣管轄的,像法院跟他調資料才要得到。

  • 立法理由中是有這樣寫,其實這個東西雖然沒有明文寫「資料要在地儲存」,但其實應該就是。

  • 這要看它營業常規的解釋,對不對?如果確實在臺灣有機房,或者是臺灣的機房沒有很貴,我們就要解釋它說「你來買一下」,這樣子嗎?

  • 對,所以如果像臉書我們就認為不合營業常規。Google不管怎麼講,在這邊有投資就算了,明年就符合了。像LINE一樣,LINE你現在跟他要任何的資料,他都說在日本,比方某人在散布一個什麼誹謗的訊息,連警察去調,現在也都不給。

  • 可是有些國外的服務商根本沒有臺灣的分公司,這樣的資料在國外,算不算不符營業常規?

  • 我認為還是……對,所以這個很難,這個我們……

  • 對,這個其實是有爭議的。

  • 法律人叫做「不確定的法律概念」(笑)。

  • 我們常常用在稅法,尤其稅務員本身在調整你的收入、費用的時候,就不用營業常規。

  • 所以爭訟案件比例非常高,因為主管機關認為不合營業常規,他認為你幫他調收了,就認為你違反這一個規定,所以確實如剛剛葉律師所講的。

  • 對啊!這個是有爭議的可能性。

  • 會變成要很長期實務的積累,才會有所謂營業常規的問題,稅法是因為很長期就這樣判斷出來。

  • 過程當中也透過很多個案爭執後形成一個通案。

  • 變成這一部法訂出來,就要一直磨合,才會累積出足夠的實務,才說這個叫營業常規、這個不叫營業常規。

  • 比方像Netflix其實在臺灣設個CDN,就租個CDN而已。

  • 像CDN算不算?

  • 算啊!它有運算、儲存及備援(笑)。

  • 所以至少在臺灣要……這個本來就有做了?

  • 但是這邊有一個問題,這邊沒有直接寫,但這邊有一個問題,像NCC都說不是這一個的主管機關,他很強調,因為我也問過主委,她是說這個是他們很大的原則。

  • 而且這一條有罰則嗎?

  • 好像沒有。所以……我覺得會很有問題。

  • OK。我們當時在看的時候,也覺得這個宣示的程度大於執行的程度,而且如果以後要實質執行,勢必還要再有別的法律,不能只靠通傳法。

  • 對,因為我自己也是林之晨那個協會的理事,我是政策委員會的,所以這一整個法案,我們也都花了很多時間在看,因為我們會員會有意見,但這條我們會員反而沒有什麼意見,因為即使連Yahoo早就在地化了,因為臺灣的Yahoo的伺服器根本都在臺灣。

  • 它沒有規避的動機。

  • 不過放個CDN在臺灣,有什麼壞處呢?

  • 所以這一條業者是沒有太大的意見,業者比較有意見的反而是另外那一條,就是notice and take down。

  • 這個就是你把天數少一天,另外一邊就有意見,多一天這邊就有意見(笑),只能求其均衡。

  • 對。這個是中國,中國規定要在境內。

  • 和全世界都不一樣。

  • 中國的網路事業其實是沒有開放的,不管再大的公司,外國人只能拿到49%,而且中國很霸道,所以也沒有人敢違反這個。

  • 對啊!現在VPN都不能裝了(笑)。

  • 都不能翻牆就對了?

  • 對(笑)。

  • 基本上對中國來講,其實所有境內的網路事業都是國內事業,所以對他們來講,也沒有什麼太大的問題。

  • 但是這個就有趣了,其實中國的規定會和TPP相反,TPP規定是不可以這樣規定的,好像我們現在也有在積極爭取這個。

  • 但是我們這個是比較弱的,我們是說在營業常規內不可規避,它不是說如果符合你的營業常規,不管它叫什麼,這個一定要在臺灣設定,對不對?而且沒有罰則,所以那時我們有想過我們的文字到底跟TPP有沒有衝突?看起來好像是沒有,因為這個不是放在「執行業務之條件」裡。

  • 他的意思是本來就已經設置了,不要在營業常規作用中間跑去規避,明明路由會經過臺灣,不要自己莫名其妙跳過,但這個跟這個是不太一樣的,就是既沒有計算設施一定要設在臺灣的領土內,也沒有說一定要使用臺灣的計算設施,我們的文字是如果按照營業常規,本來就會用到計算設施,但不要繞過去,所以好像不完全衝突。

  • 好。那這個部分我們接下來就是下階段研究,能不能公布,還沒有完全地成熟,包含資料在地化的規範,我們會再看俄羅斯現在規定的東西,還有一些比較細部的部分,大概是這樣。

  • 如果要公布的話,可能要做一些篩選,如果現在要公布的話……因為現在在「vTaiwan」網站上很多資料先上,給大家先看,然後再更新。

  • 對,像無人載具就是這樣。

  • 對,現在有一個無人載具,也就是先上去給大家看一下,資料一定到時候會更新。

  • 上去主要是告訴交通部說他們還是要挑一個,後來他們有挑到主管的。

  • (笑)真的嗎?太好了,我本來想說找他們談,但主管機關我也談不出來。

  • 因為如果找不到,就變成你要上去回答了(笑),如果問到一些公路政策的話。

  • 跟政委報告,我們回答也沒關係,怕他們不認帳。

  • 他們已經協調出對口了,是交通部的王參事,您看這邊。

  • 好,後續再跟他們討論。

  • 請你直接對他,這邊有他的電話。

  • 所以我們這邊講的意思是並不是上去就要回應社群的問題,我這樣看起來,其實在蒐集的部分,這個才剛開始,對不對?

  • 因為我們還有一個月是交期中報告,還是等到期中那一次的簡報……

  • ……但是我覺得前面的這一個部分已經相對完整了。

  • 這個其實我們就寫了很多。

  • 還是我們就到第10頁?

  • 不然資料的蒐集可以先放給大家參考。

  • 就等於先把前半部放上去。

  • 我覺得可以,我們也再稍微修一下,意思就是說我要讓網友看得懂這樣寫的意思是什麼。

  • 對,我們先處理,因為這個是兩個,所以第一版上去可能就是到這裡,以後等後面比較完整,我們再上另外一個,因為這兩個討論雖然有邏輯相依性,如果沒有這個,後面也不太可能執行,但事實上還可以再分開跟講開,我們就可以分兩個簡報,如果你們覺得可以的話。

  • 好,沒有問題。

  • 政委,這一個參事您應該認識?就是Uber案來的參事。

  • 我知道,後來寫了文情並茂的新聞稿。

  • 對,口才很好的那一個。

  • 可以當外交官的那位(笑)。

  • 我來跟他聯繫一下,我麻煩他小松一起跟大家討論一下。

  • 雖然叫無人載具,但是其實是以無人車為主,因為開一開會飛起來的那種還沒有(笑)。

  • 其實這個議題我之前有跟他講過,但是那一次到我們會裡面開,我跟他講,他說他們有在研究。

  • 我跟他聯繫一下。

  • 現在的問題是他研究的是通案,但我們現在是在說,如果有某個市長要劃一條車道(笑)。

  • 對,我知道,就是臺北市,每天都在發新聞稿。

  • 沒關係,我們就正面回應。

  • 那就按照這個方向先擺上去。

  • 沒問題,我們就修一下。

  • 謝謝,真的很完整,謝謝,非常感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