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時間: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五月七日(星期五)下午四時三十分至九時十分
  • 地點:臺灣高等法院大禮堂
  • 出席人員:(依簽名先後為序)黃教範、陳瑞仁、陳傳岳、林子儀、蕭新煌、許志雄、曾勇夫、林明德、盧仁發、范光群、周占春
  • 列席人員:尤三謀、陳長、王酉芬、劉文隆、鄭國慶、李佩雯、郭瑞蘭
  • 主席:楊委員兼召集人仁壽
  • 紀錄:臺灣板橋地院筆錄電腦化紀錄小組及司法院司法行政廳工作人員
  • 討論事項:
  • 首先向各位委員報告,今天會議紀錄是臺灣高等法院及板橋地方法院筆錄電腦化紀錄小組前來支援紀錄,感謝他們在忙碌中撥冗參加。請宣讀上次會議紀錄結論。

  • 宣讀上次會議紀錄結論(略)。
  • (無意見通過)
  • 請執行秘書報告幕僚工作。

  • 一、首先報告會議場所的尋覓過程,這期間幕僚小組找過很多場所,包括國立中央圖書館、圓山、凱悅等地,最後定於國際會議中心。但有一點提出報告,國際會議中心在七月七日有微軟公司三千名員工在開會,我們的會議可能會受到一些干擾。

    二、遵照上次會議的決議,幕僚小組草擬一份時程表,我們的目標是希望在五月底前籌備會能敲定幕僚小組所有的行政工作,例如邀請函的寄發等,預留一個月的時間,如果我們所邀請的人到時不能參加,而需要另外邀請他人時,一個月時間較具彈性,對被邀請的人是一種尊重。

    三、我們把各單位提出的議題,加以歸類編排,將來經討論過確定後,再作彙整。上次經籌備委員會指示,研究官方和非官方的書面報告,今天幕僚小組也提出一份(詳議程附件三)。另外幕僚小組要特別向各位委員致歉,因為有些議題要事先研究,因此司法院建議增設研究組,這個討論事項,幕僚小組漏作書面提案,容我先口頭提案。

  • 其他各組有無補充報告?(無)

  • 剛才尤廳長說明就議題方面有意見可以補述部分,在最高法院的學術研究會立場,我們曾經對所謂的當事人進行主義的必要性及可行性作一份研究報告,剛才已發給各位這方面的資料,最高法院的研究會也提出與議程方面有關的問題,即刑事訴訟改採當事人進行主義應檢討之重要事項曁配套措施中,我們分了幾點,第一點司法院的構造定位部分共分二點,一、司法院與最高法院,大法官會議間之關係,此部分司法院及民間司改會也都有提出這個問題,學術研究會在法院的審級方面,對第三審的定位有不同的意見。二、是否設人民的審查。第二點,訴訟程序方面,一、設公平法院,二、證據法則。三審級構造等,還有事涉法務部檢察官偵查的構造,也都有提出綱要,應該檢討的事項。第三點,是辯護制度的部分,與律師界的工作也有很密切的關係,第四點審判構造部分,雖然這份資料今天才提出來,但歸納起來與司法院的改革討論議題一、二、六、九、十及法務部提出第三項第六點,另外,范理事長提出的議題第一項、第三項的第㈠點及第四、七、八與陳瑞仁委員所提提案的四、六都有重疊的關係,假如,各位認為有牽涉的部分,於檢討綱要時,可以參考我們提出的綱要,可能有所幫助。又會前會於六月初即應開始,以免措手不及。故有共識的部分留在大會討論,沒有共識的部分,還要請總統裁示。

  • 宣讀討論事項(如議程二討論事項)
  • 在上一次會議中,議事組副組長審方面是請郭處長瑞蘭擔任,其他檢、辯、學方面尚未提出副組長名單。安全組副組長法務部部分,新聞組檢、辯、學各推一位副組長,也未提出名單,請儘早提出名單。

  • 檢、辯、學部分,今日能否提出副組長名單?

  • 議事組律師部分是張世興,新聞組律師部分是黃旭田。

  • 新聞組學者部分是中原大學陳櫻琴教授。

  • 法務部推出的代表名單,尚待簽核,請先保留。

  • 其餘部分人選請於下星期二向幕僚單位提出,有關籌備會幕僚組織人選及職掌之討論事項,各位委員還有無其他意見,若無,請宣讀討論事項㈡。

  • 宣讀討論事項㈡(略)
  • 為使大家掌握籌備委員會應議決事項及時程表及會議議程表内容,請宣讀「預擬全國司法改革會議籌備委員會應議決事項及時程表」、「預擬全國司法改革會議委員會會議議程表」。

  • 宣讀「預擬全國司法改革會議籌備委員會應議決事項及時程表」、「預擬全國司法改革會議委員會會議議程表」。(略)(詳如議程附件一、二)
  • 請各位委員就附件一表示意見。若無意見,請繼續進行討論事項㈢,請宣讀。

  • 宣讀討論事項㈢(略)
  • 每個議題都需經事先研究,所以研究組是將來會議的重心,要設多少研究小組,牽涉議題分類的多寡?例如司法院定位議題應採一元單軌制或一元多軌制或多元多軌制?是需研究組將各制優劣作分析,使將來議事運作更順利,這是我們要增設研究組的構想,至於組長、副組長的人選為何?請討論。

  • 基本上我贊成設置研究小組,俾便*整各方意見,每組原則上審、檢、辯、學都參與研究,並作出研究報告。

  • 關於這個提案,個人想法與此方向相同,但是否設幕僚小組,可作進一步討論,其實審、檢、辯、學對於議題均有某一程度的研究及看法,是否等全部議題定案後,大家再將對各議題初步的見解,提出研究報告。

  • 是否設置幕僚小組,初步各議題提出研究報告,除會前會外,研究組的人是不是隨時提出資料給大會,讓議事的運作可以圓滿進行。

  • 我個人贊同依各議題分設組長、副組長,並由審、檢、辯、學各推舉一名擔任組長,其餘擔任副組長。

  • 不曉得研究組設置目的何在,上次會議中我曾提及在開會中臨時需要的資料由誰負責蒐集?誰來支援,研究小組如具有此功能,在會前會就需要設置,而非大會才成立,所以研究組應現在就成立。個人認為每次討論司法制度的問題時,都提到外國制度為何?因此我認為,研究小組應建立國立資訊的管道,最好聘請外國的法官、檢察官,以便即刻了解外國的制度,在大家爭論不休的時候,可以馬上知道正確答案,這種管道如果能建立,對會議有很大的幫助。至於名額要如何分配,我沒有意見。

  • 謝謝陳委員,你的理想如果能實現,會議會很精彩,但理想歸理想,以目前國内周遭環環,實在有困難。所以我們覺得設研究組有其必要性,藉此可發覺各界的想法,彙整各界構想給大家參考。如果能有外國學者,或能蒐集到世界最新的資訊是最好,只能要求每一議題的研究組組長、副組長貢獻其所學所知。如能透過外國圖書館、國外教授等管道聯絡最好。

  • 主席提的研究小組是否每一個議題由各單位提出意見後,意見不一致時,再交由研究小組研究那一個意見可能比較適合,或是從當中取捨一個結論,還是整理甲說、乙說後,讓分組來做討論?

  • 研究小組僅具幕僚性質,恐不能就各議題作結論,僅彙整各方對於議題的看法及角度,再交會前會討論,如大家意見一致最好,不一致再交由大會討論,所以研究組僅是幕僚性質,只是提出各方的看法,並無決定權。

  • 大家提出的意見,由研究小組彙整後直接交由分組討論,會花很多時間,如研究小組彙整後,先交會前會討論作出結論,結論再交分組決定,那分組討論就沒有什麼作用,應該是研究小組彙整後就交給分組討論,就各方提出的方案討論,何方案較為妥適。

  • 我們的意見大致上是如此,將來先召開會前會是要使分組討論運作比較順利,到底要不要召開會前會,需要大家共同決定,議題確定後,很多的資料需要蒐集彙整,也要花相當的功夫,即使議事組是由審檢辯學組成,在能力上也是有所不及,所以才需另設研究組。

  • 個人也贊成研究組的設置,建議設組長一人,研究員若干人,其中一人為副組長。研究小組針對議題,負責蒐集研究各方的意見,將研究結果送到會議討論,形成共識,但是要提出具體可行的方案。

  • 個人贊同研究組的設置是採幕僚性質。如何組成,我比較贊成許教授的講法,但我有一點不同的意見,研究組應以議題來分類,每組都設研究員,如每組都有審檢辯學四位研究員,四人中應推一人擔任召集人,分別就某個議題來討論,儘可能將各方意見及相關資料蒐集及整理,如陳委員所言,開會時有完整的會議資料,比較容易形成共識。

  • 我希望「研究組」的功能除整理問題外,還具有溝通協調的功能,每個議題可以透過組長、副組長,如審檢辯學互相做聯絡、協調,作出一個方案或二個方案,如此可以縮小將來討論的範圍,會議也能順利進行。

  • 是否具有協調功能,這點要由大家共同決定。

  • 我在第一次籌備會發言,已就這個會議有無強制拘束力,提出質疑。會議應是大家本諸誠心,同心協力彙集共識的,共同推動一個制度。研究組的功能到底是如何,溝通或資料整理,是今天大家討論的焦點,但是已有籌備會,可以做溝通功能,而資料整理,有審、檢、辯、學參加,讓其不一樣的意見提出,才可以利用。雖溝通有困難,如果整理時需事先溝通,可交籌備會溝通,不要研究小組溝通完,再到籌備會來溝通,還有研究組需要推出組長,負責整理資料,提出分析,並進行溝通。

  • 有關研究組的範圍,大家慢慢的會形成一個構想,如司法院的定位,要請研究組人員說明,但是審、檢、辯、學方面都各有意見,如果可以事先整理爭點,在研究組就可以先作溝通,達成共識。由於議事組無能力將每個議題分析清楚,所以須成立研究組。

  • 主席、各位先進,研究小組的功能應發揮至何種程度?如尚要溝通則有問題,我覺得研究組是否只單純作整理各方的見解及蒐集資料即可,至於需要協調部分則由籌備會負責,經過協調後,較有共識的部分再提到分組討論,經分組討論再縮減範圍後,再提大會,分工層次應劃分清楚,較為妥適。

  • 設立研究組原是很單純的一個幕僚組織,議事組是要籌備議事的問題,每個議題不能雜亂無章,每個議題都應有背景說明,每個方案將來都可能會被大會討論,所以必須將各個方案作簡要地說明,因此研究組完全是幕僚性質,與其他的議事組、安全組、新聞組一樣,都是幕僚。我個人認為沒有必要設立很多組,幕僚小組是立於中立,建議設立一位組長,幾位副組長,副組長自行找研究員,每個議題彙整出來後,籌備會議討論時就非常分明,將來彙整時即非常方便。為了幕僚的方便,建請組長還是由司法院來擔任,建議由刑事廳的林廳長堭儀擔任研究組的組長。

  • 這個議題已討論了很久,因為負責的工作性質不同,才有不同的意見產生,建議名稱改為資料整理組,即可解決。

  • 來此參加的團體為法務部、司法院、律師界、學界……等,建請各單位自行派員整理自己的意見,並加以提出。

  • 如僅是整理爭點可能無法溝通,建議還是需要溝通,利用這個小組將有關的問題利用機會交換意見,協調使問題更集中,再提籌備會討論,如果單純的整理而已,沒有辦法達成溝通。

  • 建議:

    一、應加以分析並對照各說的優劣,立於公平的觀點,以小組方式討論較佳。

    二、彙整完畢後由審、檢、辯、學檢視有無整理錯誤,再交與籌備委員會查看後,交由大會討論。

  • 大家已有共識設研究小組,至於小組的名稱為何可再討論。而研究小組的工作,建議一整理議題,二就產生議題的背景做說明。三就各議題提出解決方案,即提出甲、乙、丙等各說。四則就各說分析利弊得失,供給將來籌備會或大會分組討論時參考。原則上作到這些步驟後再提籌備會,需要溝通時,可在籌備委員會中溝通,呈現給大會或分組討論時,應是清楚簡潔的資料。

  • 議題是否先由籌備會決定後,再交由研究小組撰述議題產生的背景說明、各不同學說的解決方案、分析其利弊得失。

  • 解決方案,由各單位自己提出,但是這意見應非研究組提出的,研究小組僅就各不同方案作利弊得失的分析。

  • 研究小組是把大家的資料彙整,如有甲、乙、丙等案,再做各案的利弊分析。幕僚小組雖是由審、檢、辯、學組成,但此時應沒有主觀上的意見。

  • 建議利弊得失用彙整的方式本諸良知學識來寫,再送籌備會討論,而不是找特定的人來寫結論。

  • 撰述優缺點的人,應由審、檢、辯、學各方面的成員彙整各方面的意見並作分析。

  • 那一說較優或劣,實在很難說,建議僅列各說之優缺點即可。最重要的是必須決定能具體實施的步驟。

  • 如果大家對組的名稱無意見,就稱為「議題整理組」,組長由司法院刑事廳林廳長堭儀擔任,如果也無意見,原則通過。另審、檢、辯、學四方面,各設一位副組長,請在下星期二開會前提出名單。

  • 提出的議題只有名稱沒有内容,是否審、檢、辯、學四個提案單位,都應就議題内容提出解決方案及說明背景,將來整理資料就比較方便。

  • 不限於本單位提出的議題應說明背景及解決方案,就別的單位提出的方案也可以提出解決意見,也讓其他單位有表示意見的機會。

  • 副組長既然是由審檢辯學推舉,他們應互相做審查的工作,審查完畢,送籌備會討論後,再送交大會,所以副組長不是掛名的,應作審議工作,具有這個功能。

  • 如果是審議,審檢辯學之中,如對方案有不同的意見,可以提出,由副組長之間先協調溝通。

  • 一、為掌握進度,建議副組長人選應在下星期二前提出。

    二、為掌握議事的進行,希望各單位在下星期二前就自己提案的議題作背景說明等提出書面資料,基於行政工作上的需求,請尊重幕僚小組的建議。

  • 一、請在下星期二以前提出人選。

    二、有關每個機關提出的議題作背景說明、解決方案、利弊分析,愈簡潔愈好,也希望在下星期二前提出。

  • 除議題有關的背景分析資料之外,對其他單位提出的也要表達意見,則下個星期二提出,法務部可能有困難。

  • 其他機關在時效内未提出,將來還可以在適當時機提出,現在只要先提出自己的見解及對他人的意見也可以補充,如有不同的意見,下次會議也可以再補充,使其更完美。

  • 建議先將議題確定,詳細内容,下次會議提出,可以節省時間。

  • 為使議事程序順利進行,請大家先就已提出的議題將簡單的說明提出,將來籌備會議時再討論篩選要提全國司法改革會議的議題。

  • 我想院、檢、辯、學,大家心中都已有版本,大家儘快將版本提出來討論,

  • 下星期二以前請將自己提的議題背景說明及解決的方案,各方案利弊得失等,以最簡明文字撰述,提出書面及磁碟片或傳真到議事組。請宣讀討論事項四。

  • 宣讀討論事項四(略)
  • 司法是為人民而存在,所以希望更加吸納人民的聲音,建議官方、非官方的代表比例各佔百分之五十。

  • 官方與非官方各佔百分之五十,大家有無意見?如果沒有相反的意見,原則確定。何謂官方?

    何謂非官方?幕僚小組試擬一份書面資料僅供參考(如議程附件三)-請宣讀附件三。

  • 宣讀附件三(略)。
  • 這是幕僚單位草擬的,請大家發表高見。

  • 就個人的淺見,還是認為乙案比較可採。

  • 基本上我不贊成范老師的意見,以官方、非官方為基準,乙案中立法委員怎麼會變成官方?他是民意代表,而法官是社會公正的人士,負責仲裁判斷,怎麼會是官方?就法律的解釋,以可能的文義解釋為範圍,基本上我傾向贊成甲案,根據人民團體法組成的團體,就應屬非官方的代表。

  • 一、我想立法委員自己也不願意被歸納為官方代表,立法委員應屬非官方。

    二、既然法官協會是民間團體,檢察官改革協會雖未為法人登記,也應列入民間團體。

  • 我們最好不要被文字所惑,我想這次司法改革會議朝野應大團結,應以有無公權力作為區分標準。有公權力是屬於官方,如立法委員、法官,則屬官方,沒有行使公權力的則屬非官方如學界等,所以我贊成採乙案。

  • 關於代表的屬性,個人贊同採甲案,將來議題討論確定後,可能需要國大代表幫忙修憲或立法委員修法等,如果民意代表知道被歸類為官方,恐會引起反彈,也會影響將來會議決議案的執行,這方面要加以思考。另請教議事組的副組長,將來可不可以同時是出席大會的代表?

  • 這似與幕僚小組成立的宗旨有所違背,凡是參加幕僚小組的人員,將來不可成為與會代表,以免角色混淆。這是幕僚小組應有的立場。

  • 我想幕僚小組人員應該是中立的。

  • 其實不管甲案、乙案結果都是相同,只有乙案,最有問題的是法官協會,根據乙案說明,法官協會不應該是非官方人士。

  • 將民意代表列為官方,一般民眾不知是否能接受?應以一般不懂法律的人的感受來作決定,我贊成採甲案。

  • 不要老是在官方、非官方的問題上打轉。立法委員、國大代表,不稱為官方或非官方,而應該是中性的,建議另外列出。

  • 我想與會人士可以分為官方、非官方及民意代表,至於比例各如何,應加以考慮。

  • 這個分類方式是很好的。我退出主席地位發言,翁院長曾向我提及大法官如願全部出席,是否另列一類,大法官兼有審、檢、學,其地位是超然的,事實上也沒有人能左右大法官的意見,建議大法官也另外分一類,增設大法官代表。

  • 出席人數原先預定一百人,大法官的獨立性大家是不會有所懷疑,但是在一百人中佔十六位,份量是不是太重,可否以其他適合的方式讓他們參與,請考量。

  • 如果一百人之中佔十六位的比例太高,則出席人員可否增加為一百二十人,讓大法官有機會參與國家司法重大的改革會議。

  • 大法官在臺灣的地位是超然的,如在一個改革會議出席並表示立場,恐需謹慎。大法官其實在很多場合是儘量不發言,以保持其超然地位,才能在最後做出決定,他們對司法制度的關心,無可厚非,但他們來參與會議,難免會表示意見,是否妥適,請再斟酌。

  • 大法官部分暫不討論,由大法官自己決定,是否願參加,如要參加,再邀請他們參加。

  • 如果根據剛才的分類,大法官當然是官方的代表,所以名額應算在官方代表中,不應把大法官當做另一個特別的分類。

  • 從内部的組織架構看,在法院系統中,最高法院、行政法院、公務員懲戒委員會都是終審法院,而大法官應是接近憲法法院的地位,如果要大法官參加,最高法院、行政法院及公懲會也會要求參加,我個人覺得不妥。

  • 我再次的重申,讓大法官在這樣的重大會議出席發言,我覺得應該謹慎一點,我建議將大法官列為觀察席,全程觀察,到最後作決定時再讓大法官發言。觀察席可以保留給大法官。

  • 我建議這個問題暫緩討論,今天還是依照沒有大法官的因素來討論。

  • 大法官是司法界最後的堡壘,我想應讓大法官參與,讓大法官瞭解下面草根性的談話内容,必要時可以讓大法官表明立場,這是我對大法官功能的了解。

  • 列席人員的身份要確定,列席就是列席,而非正式參加大會人員。

  • 希望大法官超然列席,但是他們要講話,可否使他們有發言的機會?沒有投票權,但是大法官願意提供卓見,是否應讓大法官參與?

  • 請大法官參加會議,仍需謹慎,我贊成林教授的意見。

  • 今天暫不討論大法官部分,請就官方、非官方部分討論。

  • 政黨政治不表示意見,當上大法官,個別的議題上,甚至到外面演講,都要小心,須作公正判斷,不同意黃律師的看法。

  • 是否以籌備會名義,邀請他們列席,萬一要表決時,大法官沒有表決權,只有發言權。

  • 大法官應該只是列席。

  • 大法官地位非常崇高,不希望他們介入爭議,在討論過程中,希望他們保持超然,但賦與他們自由發言的權利。

    大法官於大會時可列席自由參加,出席人員才有投票權,大法官可參加討論,讓他們有機會來參與發表意見。

  • 會議場合與審理案件不同,在會議中請大法官來參與,表達的意見未經深思熟慮,所發表意見會與本意有所出入,對大法官的形象恐怕有損。

  • 大法官如果要來參加,是不是可以列為第四類。

  • 司法院的定位議題已影響到大法官制度的本身,如果意見一致,就沒有問題,如果沒有解決,就成為憲法議題,我覺得這是要考慮的,要謹慎一點。

  • 大法官部分我們今天不討論,現在就用一百人裡面官方及非官方的結構來談,民意代表是否分開列出?大家是否有意見,無論是甲或乙案,等一下再來看民意代表要有幾位。

  • 我們建議立法院是六位,國大代表是三位。

  • 以籌備會名義函請立委及國代出席,大家有無意見?

  • 今天提的比例,民意代表大約是十分之一,民意代表是否算在壹百的名額内,或是其餘官方及非官方各占百分之四十五,他們占百分之十,現在不如先決定比例的問題。

  • 請問執行秘書,國際會議廳最多可以容納多少人?

  • 總共能夠容納參加會議的人是一百二十人,未包括工作人員在内。

  • 大會總統致詞時,也會邀請貴賓參加,與會人員如果有一百二十位,扣除主席、副主席,籌備委員合計十七位。

    如以一百二十位來算,民意代表要排除在一百人之内,出席人員總計一百二十六位。

  • 原擬建議官方五十人是包括立法委員及國大代表,司法院十八人(含法官及法官協會)、法務部十三人(含檢察官及檢改會)、行政院二人、内政部一人,人事行政局一人、警政署一人、立委六人、考試院一人、考選部一人、銓敘部一人、監察院二人、國大代表三人。非官方為律師二十人、學界十五人、社會賢達十五人、總計一百人。

  • 大家對於出席人員比例方面,司法院二十四人(含法官、法官協會)、法務部十六人(包括檢察官)、行政院二人、内政部一人,人事行政局一人、警政署一人、考試院一人、考選部一人、銓敘部一人、監察院二人、律師界二十人、學界十五名、社會賢達十五人,另外國大代表三人及立法委員六人已從官方代表中剔除,所以名額就在司法院加六人,法務部加三人。

  • 社會賢達人士的範圍,包括社會團體代表及企業界、媒體及其他的團體。

  • 建議增加調查局代表,另法務部代表,可否再增加二人,總共十八人。

  • 調查局是法務部所屬的機關,可由法務部名額中撥給。

  • 司法院可否移二位名額給法務部?

  • 可否由社會賢達或學者或非官方中提供一個名額給法務部。

  • 法官協會應是非官方。

  • 實在很難再詳細去細分。

  • 事實上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也有法官、檢察官參加,所以法官協會應是屬民間團體,我主張法官協會及檢改會均應屬非官方性質。

  • 民間司改會有法官和檢察官是非官方人員,應是屬於民間團體。

  • 原來行政院二人,内政部一人,人事行政局一人,警政署、考試院、銓敘部、考選部各一人,監察院二人,民意代表九人,審檢辯學各二十名,為公平起見,是否請檢、辯、學各送司法院一人,這樣司法院只損失一人。司法院代表二十三人(含法官及法官協會),法務部代表十七名(含調查局)

  • 關於這點,我有不同的意見,全國司法改革的定位,是要由全民來參與,為了審檢辯的名額而減少社會賢達人士的名額,我想可能會引起媒體或民意的反彈,希望一定要有社會賢達這部分族群人士的代表。社會賢達要維持十六人。

  • 社會賢達是否要這麼多的人?因為學者、律師都是社會賢達人士。

  • 法務部是希望多一個名額。

  • 可否由社會賢達送一個名額給法務部?如果還是不行,就由司法院名額中送給法務部一個名額,則司法院二十三人(含法官及法官協會)、法務部十七人(含調查局)、行政院二人、内政部一人,人事行政局一人、警政署一人、考試院一人、考選部及銓敘部各一人、監察院二人、律師二十人、學者十五人、社會賢達十五人、民意代表九人、加上主席一人、副主席四人、籌備委員十二人,共一百二十六人。

  • 法務部十七人,是否含檢察官、檢改會及調查局?

  • 應包含在内。討論事項五是討論籌備會成員提出的會議議題,今天律師全聯會及社會賢達已將各方所提議題彙整出一份對照表,可否以此作為討論。

  • 討論事項四是確定出席代表比例人數及人選產生方式,比例人數已確定,人選產生方式尚未討論。

  • 人選如何產生,請各位表示意見。

  • 學界方面由籌備委員林委員子儀及許委員志雄提供名單,社會賢達則由我與蕭委員新煌提供名單。

  • 法務部是否同意由司法院行文法務部、行政院、内政部、人事行政局、警政署、考試院、考選部、銓敘部、監察院等機關,請他們推出代表人選。

  • 希望來的代表是能夠作決定的人,真正具有代表性,才有實質意義,這點可否請司法院於公文中表明。

  • 司法院會在公文中載明希望司法改革討論的結果大家共同來完成,公文中敘明希望代表的發言是代表機關的意見。

  • 建請司法院保留兩個名額給法官協會。

  • 可以。請在下星期五開會前,提出出席人員名單。

  • 我們有彙整一份各方議題的對照表,司法院也提出一份,請主席先確定討論的版本,則今天就可以確定議題。

  • 為取信於民間,就以民間團體所彙整的(全國司法改革會議)議題對照表的版本作為討論議題的對象。請教黃委員民間版的司法院定位,司法院審判機關化,是否指司法院出版的藍皮書中所說甲、乙、丙案?

  • 我們認為司法院審判機關化,要採那一個方案,將來可於大會中討論決定。

  • 對第一項議題無其他意見者,通過。第二項為落實人民訴訟權的保障,以全國司法改革會議議題為版本來討論。

  • 原來議程是預定五月十四日才要討論議題,幕僚小組建議在下星期二各單位提出具體内容由資料整理組彙整後再交本會討論。

  • 我們今天就將題目確定,以後大家照今天確定的議題回去撰寫。

  • 還有無其他意見?

  • 今天會議已進行三個多小時,可否依照幕僚單位的建議,下禮拜二各單位提出後,下次會議再討論。出席代表的名單希望在本月二十五日以前確定。

  • 假如下星期五討論,程序上應先確定是由議題整理組先整理再討論,還是我們先討論再由整理組彙整。

  • 應該是籌備委員會決定議題後,再由議題整理組加以整理。下禮拜二請各單位將議題提出並附磁碟片,直接送交司法行政廳。

  • 也可以直接傳送到司法院的網站。

  • 籌備會的籌備過程中,應將前二次的司法改革會議的優缺點,加以檢討。

  • 我想前二次司法改革會議未成功的原因是最後會議結論僅是交由有關單位研究,未確實落實所致。

  • 希望邀請其他單位出席的代表必須有決定權,而且必須要能配合落實會議結論。

  • 我們一定會朝這方面去做。

  • 建議請翁大院長或者全體籌備委員親自拜訪考試院院長或人事行政局局長,拜託他們全力支持,以引起他們的注意。

  • 我會向院長報告,院長對司法改革的熱誠是非常的高昂,相信院長自有定奪。

  • 籌備會議每個禮拜都要召開,這段期間社會各界都會看,希望新聞組在每次會議後都要發布新聞,以激起媒體注意,新聞組要不要統一發言?不知我們每次是否有發布新聞?

  • 新聞組已擬好一份新聞稿,在每次會議結束時,向各位委員確認後,就會發布,我們今天的新聞發布内容如下:

    「全國司法改革會議籌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決議如下:一、幕僚小組除原有議事組、總務組、會計組、新聞組及安全組外,增設議題整理組,設組長一人及副組長四人,審檢辯學各推派一人擔任。二、幕僚人員名單及各單位的議題說明等,請於下週二(五月十一日)前提出。三、出席人員比例:計司法院代表二十三人、法務部代表十七人、行政院代表五人(内含警政署代表一人、人事行政局代表一人、内政部代表一人)、考試院代表三人(含銓敘部及考選部各一人)、監察院代表二人、律師代表二十人、學者代表十五人、社會賢達代表十五人、籌備委員十二人、主席一人、副主席四人、民意代表九人,總計出席人數一二六人。

  • 我想新聞稿須就官方、非官方代表各五十人敘明,社會才會瞭解。

  • 第三項文字修正為:官方及非官方代表各半、民意代表九人。

  • 司法院代表二十三人應含法官及法官協會代表,法務部代表十七人應含檢察官、檢察官改革協會及調查局代表,這都要寫明。

  • 我剛才提到參加幕僚人員的副組長可否參加大會,主席尚未裁示。

  • 因為幕僚要保持中立,所以不宜。

  • 關於這點,建議不要那麼嚴格,因為議題整理組的人,衹不過幫忙整理議題。

  • 關於議題整理組,不要稱為副組長,改稱顧問或審議委員,如此就可以參加大會。而組長才是真正的幕僚。

  • 為了議事行政有效率起見,還是用組長、副組長的名稱,至於是否可以當出席代表,不知道各位的高見如何。

  • 建議在籌備會議時當組長,到大會時解除職務,則可代表出席。

  • 議題整理組的人到分組討論時,他的任務就終了,沒有所謂中立的問題,當時僅是代表各界負責整理會議資料,了不起組長是幕僚。

  • 這牽涉到議題整理組定位的問題,籌備會結束後,議題整理組應就不存在了。

  • 籌備會議到一定程度後就要交給大會,幕僚小組就變成工作小組,我是怕議事組到大會時,尚須負擔行政的工作,無法參與討論。

  • 因為議題整理組跟其他組的性質不同,應最瞭解議題的内容,所以到分組會議時,就應該解除議題整理組的職務,加入分組討論。

  • 議題整理組的人員在大會上尚有其他的行政工作,我們希望他們也能幫忙將大會的結論整理清楚。到大會時的工作人員,有四個小組,他們的職務一直在進行,大會主席若有交代議事組的相關事務,其他的小組是無法分擔該小組的工作的。

  • 在籌備會階段擔任議題整理組的人,該小組是為籌備會而存在,所以不排除可參加大會,在大會時,幕僚人員仍可為代表來出席,因議題整理組到大會時還要延續下去,我建議議題整理組不解散,但該小組的人員可替換。

  • 在籌備會階段,原來的議題整理組人員對相關的事務已非常熟悉,不宜中途替換,因為人員就是延續下去。

  • 議題整理組的任務非常的重大,一定是能力強的人,如能身兼出席者,能激發榮譽感,且會非常快進入情況。

  • 希望能尊重幕僚小組的建言,如能身兼雙重身份,在作幕僚工作時,也有代表出席會議的機會,相信在做幕僚工作時會有所偏差,請各決策單位考慮好,挑適合的人選作幕僚或出席代表。

  • 以舉手方式表決。

  • 開會時可以換人作幕僚,要換人就可以換人,不換就繼續當幕僚。

  • 籌備委員有七位委員贊成可以換人,尊重多數決,今天會議到此結束。

  • 新聞組再次向各位委員確認新聞稿内容:一、維持原來文字。二、修正為:出席人員比例為官方及非官方代表各五十人、民意代表九人,即司法院代表二十三人(含法官及法官協會)、法務部代表十七人(含檢察官,檢察官改革協會及調查局代表)、行政院代表五人(含内政部、人事行政局及警政署各一人)、考試院三人(含考選部及銓敘部各一人)、監察院代表二人、律師代表二十人、學者代表十五人、社會賢達代表十五人、主席一人、副主席四人、籌備委員十二人。三、自今日起每週五下午四時三十分舉行籌備會,積極進入籌備工作。四、籌備委員並一致呼籲全國人民能共同關心此次跨世紀之司法改革會議,各行政機關都均能推派能作決策之人士參與,以共同制訂可長可久,對人民最有利的司法制度。

  • 柒、結論: 
  • 一、全國司法改革會議幕僚小組議事組副組長:律師部分由張世興律師擔任。新聞組副組長:律師部分由黃旭田律師擔任、學者部分由中原大學陳櫻琴教授擔任。學者部分議事組副組長及檢方部分之各組副組長人選,請於八十八年五月十一日前提出。
  • 二、增設議題整理組,負責議題事先的研議、報告提出及會議討論後的彙整工作。議題整理組置組長一人,由司法院刑事廳林廳長擔任、副組長四人:審、檢、辯、學各推派一人擔任,人選請於八十八年五月十一日前提出。各機關團體提出之議題,請先就背景說明、具體方案及利弊分析,作簡要報告,於八十八年五月十一日以前提出。
  • 三、全國司法改革會議出席人員組織:官方及非官方代表各五十人、民意代表九人(國大代表三人、立法委員六人)曁主席一人、副主席四人、籌備委員士一人,合計一百二十六人。官方代表部分:司法院二十三人(含法官、法官協會)、法務部十七人(含檢察官、檢察官改革協會及調查局)、行政院五人(含内政部、人事行政局、警政署各一人)、考試院三人(含考選部、銓敘部各一人)、監察院二人、非官方代表部分:律師代表二十人、學者代表十五人、社會賢達十五人(民間社團代表、非法律系的學術界人士、企業界、媒體等)。
  • 捌、散會!
  • 主席:楊仁壽